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7年第63号)

2017-12-01

 
 
公文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7年第63号)

索 引 号: 000019449/2017-17484-0497227 发文单位: 卫生司  主题分类: 总局公告
文    号: 2017年第63号  印发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7-09-05

2017年第63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斯里兰卡、科特迪瓦、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老挝等多国进入登革热流行季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斯里兰卡、科特迪瓦暴发登革热疫情,截至2017 730日,斯里兰卡共报告114215例登革热病例,死亡300多例;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于2017428日出现首例登革热确诊病例,截至711日,已累计报告623例登革热疑似病例,死亡2例。另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国家卫生部门通报,截至730日,马来西亚报告登革热病例53750例,越南报告登革热病例45074例,菲律宾报告登革热病例33760例,印度报告登革热病例28702例,老挝报告登革热病例逾5000例。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及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皮疹等症状或体征,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旅行中或旅行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同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二、来自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医学巡查、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工作。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医学检查和采样检测。对发现的登革热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可疑病例发放《就诊方便卡》,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后续追踪监管工作。 

三、来自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查验。对查验发现有成蚊或蚊幼虫的,按照规定监督实施灭蚊处理。 

四、口岸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五、前往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人员,出国前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经蚊媒传播引起的急性虫媒传染病,潜伏期3-14天,典型临床表现为突发高热,伴有较剧烈的头痛、肌肉痛、关节痛,面、颈、胸部潮红,四肢躯干或头面部多样性皮疹,严重者有出血倾向。登革热主要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流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7817